1.负责受理、办理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
2.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访事项复查工作,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时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直接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机关办理。对在复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3.负责组织指导公开听证工作;
4.负责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复核意见;
5.负责积案化解、信访事项依法终结认定和向上级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