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工管发〔2019〕7号
园区各部室(局),投资管理办公室:
《娄底市娄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娄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22日
娄底市娄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减费降负政策,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湖南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7〕7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速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政银合作机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园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娄星工业集中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补基金”)是指由娄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在财政性资金中安排,娄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运作,用于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园区中小微企业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信贷支持,并对其信贷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补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鼓励银行机构扩大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低成本、高效率引导资金注入园区实体经济,支持其健康发展。
第四条 风补基金坚持“政府出资、市场运营、风险分担、协作共赢”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风补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娄星工业集中区自有财政性资金,上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补偿基金保值增值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信贷是指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或者提供部分抵押、质押或其他反担保措施的信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第二章 风补基金管理
第七条 成立娄星工业集中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由园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管委会分管财政、产业、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的领导任副组长,园区招商部、产业部、国土、财政分局以及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和税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法律顾问为管理小组成员,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娄底市众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娄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娄底市众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机构对风补基金进行管理。
管理小组职责:
(一)组织审议批准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入库准入;
(二)对银行拟放贷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审定批准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流程,核销和收益处置方案;
(四)审议批准风险补偿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五)决定风险补偿基金续期、清算等重大业务事项;
(六)其它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 娄底市众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娄星工业集中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向管理小组报批列入企业库的企业名单;
(二)定期公布企业库的企业名单;
(三)负责基金宣传推介,撮合对接合作金融机构和扶持的中小微企业,接受企业信贷申请,资料收集、整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前期尽职调查;
(四)统筹协调推动合作银行独立开展贷款业务,负责评估合作银行贷款业务的履约情况;
(五)对风补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绩效自评,汇总整理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并按季向管理小组报告业务情况和贷款质量报告;
(六)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管委会和管理小组报告风补基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补偿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七)负责风险补偿基金专户设立和资金拨付、回收、调度监管资金日常管理;
(八)当启动代偿程序时,对合作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九)协助合作银行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贷款风险,协助合作机构贷款追偿;
(十)负责管理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支持对象为纳入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库的企业由娄底市众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会同园区招商部、产业部、财政分局、税务等部门按条件筛选,经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后,在园区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企业库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库内的中小微企业依法注册登记地址应在娄星工业集中区辖区内,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园区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
(二)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计划;
(四)经济效益较好、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
(五)海外高级人才归国创业创新;
(六)娄底市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的中小微企业。
对以下类型的企业不予扶持:
(一)平台公司、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
(二)正常持续经营年限少于1年(含本数)的(产业转移、异地搬迁的除外);
(四)近两年来资产负债率超过75%;
(五)最近年度连续两年亏损的;
(六)近两年企业及主要股东(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正常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或者有银行贷款逾期、银行欠息未还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企业有虚假交易和骗取银行贷款、出口退税、政府补贴等不诚信行为的,或者近两年因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贷款资金用于高利贷、房地产、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或者用于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或技改升级、投资资本市场和金融衍生品的。
第十一条 申请纳入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登记证照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2年审计报告(特别优秀的新设立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时限条件);
(四)现有可抵押、质押资产状况以及担保措施;
(五)银行贷款明细以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申请贷款用途、还贷计划及资金来源等资料;
(七)近2年纳税情况;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开展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放贷款的中小微企业限于“企业库”范围内;
(二)授信最高金额为风补基金的10倍;
(三)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特殊情况一事一议,最高上浮不得超过30%,对纳入补偿基金所涉及的贷款不得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和收费;
(四)单户企业贷款授信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补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短期流动资金缺口;
(五)合作银行每年比上一年度纳入补偿基金项目的贷款余额有所增长,贷款户数有所增加。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银行,经娄底市众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初核并报管理小组批准,确定为合作银行。娄底市众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管理小组批准文件,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并注入风险补偿基金1000万元。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申贷流程
第十四条 为控制风险,根据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水平,酌情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保证、企业法人代表及配偶连带责任担保等)。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及拟申贷企业按下述流程开展贷款业务:
(一)拟申贷企业向娄底市众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交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项目申请表。娄底市众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初核并报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后,出具《娄星工业集中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推荐函》给合作银行。
(二)合作银行应积极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在满足内部业务操作规程的前提下,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贷款申请及时做出处理。收齐借款企业申请资料后,独立启动银行正常信贷审核程序,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给出反馈意见。待收齐借款人授信资料后,年度授信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合作银行同意给予借款企业授信后,管理小组会议通过确认贷款规模,由娄底市众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娄星工业集中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放款确认书》。
(四)合作银行收到《娄星工业集中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放款确认书》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企业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并为借款企业办理贷款手续和发放贷款,同时报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五)娄底市众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承贷企业收取不超过贷款额度1.5%/笔的咨询费。
(六)每月10日前合作银行将上月新发放贷款合同等资料复印交娄底市众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备存。
(七)双方建立协调机制,商讨有异议的项目及需要协调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风险补偿基金风险承担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对“企业库”中成长性好、产品适销对路、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独立进行贷前审核,报管理小组确认后发放各类贷款。如发生贷款违约,按处置流程适时计入损失,合作银行和风险补偿基金按3:7承担损失金额。代偿责任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余额为上限,不承担补充责任。
第十七条 风补基金发生如下情况,该合作银行应立即中止此类信贷业务,由管理小组会同合作银行进行核查并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恢复信贷业务。
(一)单一风补基金项下逾期余额占比达到或超过该风补基金项下授信余额5%;
(二)单一风补基金项下逾期60天以上余额占比达到或超过该风补基金项下授信余额3%。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作为追偿主体,积极依法追索欠款;娄底市众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全力配合做好已补偿债权的清收工作。经补偿后收回的贷款,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补偿比例进行分配。风险补偿基金对逾期贷款的补偿部分有债务追偿权。
第十九条 借款企业连续三个月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者贷款到期后60日内仍未归还贷款本息,标志该融资项目出现风险,合作银行启动代偿程序,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关于申请使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函;
(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逾期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基金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借款企业在贷款本金到期30日前提出申请,经合作银行同意,报基金管理机构初审,管理小组复审后自贷款到期日前可申请展期180日,如果在180日内企业未能归还本金,可参照本办法第六章启动代偿流程。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关于申请使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函》等材料后,3个工作日完成初审与复审。复核通过后,由基金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金的70%。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督促和协助合作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追偿手段追回不良贷款。合作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追回部分或者全部代偿款或者不良贷款的,扣除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按银行、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3:7进行分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追偿权益。
第二十二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管理小组审核、政府职能部门确认,对代偿的最终损失予以核销。合作银行申请核销需经基金管理机构初审后,向管理小组递交以下资料:
(一)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补充资料。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管理小组对风险补偿基金的申报、审核及使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补偿项目的借款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园区各类扶持资金。对恶意到期不还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建立信用黑名单,并取消申报园区各类扶持资金的申报资格,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报风险补偿基金项目的中小微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究中小微企业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理小组每半年对合作银行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投放额度及笔数;贷款审批速度;利率水平;银行网点开设等。由娄底市众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并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以及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风补基金可采取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保证本金安全的保值增值。风补基金运营收益纳入专户管理。基金管理费用由财政预算列支,年度费用控制在基金总额的2%以内,根据基金规模具体确定比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娄底娄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