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7—01020
娄星政办发〔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娄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7月23日印发的《娄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娄星政办发〔2012〕11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娄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娄底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科学决策。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成立娄星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视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食药监分局局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需要,增加区民政局、区住建分局、区旅游外事侨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与。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区食药监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区食药监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下达指令。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食药监分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区农业局: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以及种植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种植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区畜牧局: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养殖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养殖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区工商分局: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区质监分局: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教育局:协助处置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区经信局:协助处置食品工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
区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区民政局:协助处置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本级及辖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安排并拨付应急资金。
区环保分局:负责处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
区商务局:协助处置食品商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区粮食局:协助处置政策性用粮收购、储存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区城乡综合管理局:协助处置流动食品摊贩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区住建分局:协助处置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区旅游外事侨务局:协助处置旅游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3 专家组
区指挥部设立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处置。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区指挥部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2 应急处置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
(1)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办。
(2)危害控制组:控制事故所涉问题物品的扩散,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组织对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验评估组: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5)维护稳定组: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
(6)综合信息组:汇总、通报、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4.3 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测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 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区卫计局会同区食药监分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局等部门,根据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市卫生计生委同意并实施。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依法依程序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警示信息。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区外通报本区的信息;
(7)其他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药监分局、区卫计局报告;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同时向区教育局报告,接到报告的区教育局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卫计局报告。区卫计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区食药监分局。
区质监分局、区农业局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通报区食药监分局。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接到报告的区食药监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其中,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个小时内逐级书面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3 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3.3 事故评估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本市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2 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区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对可能受健康危害人群的医学预防和观察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态发展。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6)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3 信息发布
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其影响限于本区域的,事故及调查处理信息由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本市2个以上县市区的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的,事故及调查处理信息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公布;涉及本省2个以上市州的,逐级报请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公布;涉及其他省的,逐级报请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公布。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事态得到迅速、有效控制。
4.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达到以下三项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处置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
5.2 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5.3 善后赔偿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7.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
7.2 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3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