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20—01009
娄星政办发〔2020〕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娄星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0年6月27日印发的《娄星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娄星政办发〔2010〕8号)文件同时废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娄星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乡村振兴、脱贫攻坚中的先导作用。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范围: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涵洞、隧道等附属设施。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公路灾害防治、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绿化、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确保农村公路实现“畅、安、舒、美”的发展目标 。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三级养护管理责任体系,逐步实现农村公路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市场化、机械化、常态化养护的管理新机制,不断提高公路的服务能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条件。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职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及其职责;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大中修、小修保养资金到位率 100%。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由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组织实施。其职责是: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落实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为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提供技术、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交管站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村(居)委会负责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公益性岗位,聘用沿线村民或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并逐步建立区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第八条 积极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严格按照《娄星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原则和要求,对全区所有的县、乡、村道明确路长、副路长、分路长和管养责任人,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养护管理目标
第九条 全农村公路路面PQI中等以上比例达到85%。
第十条 日常养护目标:路面清洁无砂砾、无障碍物,路肩整齐无杂木杂草,桥梁整洁无病害,涵洞、边沟畅通无积水,公路绿化达标,安保设施完好。
小修保养目标:及时恢复小型水毁工程,及时安装安全警示标志。
大中修目标:及时处理断板,及时清灌缝;每年按2-3%的公路里程,有计划地安排专项资金,恢复大型水毁工程;改造破损严重的旧路面;加固或改造危桥等。
笫十一条 路政管理目标: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无私挖公路、无超限超载运输等行为。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目标: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迅速处置,危险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岔路口设置指路牌。
第四章 养护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路日常保洁、绿化、小修保养等非专业项目,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办法吸收沿线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业性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专业养护队伍承担。有序推进基层养护作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方向发展,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十四条 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制定年度养护管理计划,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工作目标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定期进行路况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督促乡镇(街道)交管站开展相应工作;发生突发损坏、交通中断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尽快组织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 小修保养由乡镇(街道)交管站提出申报计划,报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经区交通运输局批准后实施。大中修工程由乡镇(街道)交管站提出建议或意见,区交通主管部门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划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十七条 履带式机械设备,运输车辆超过限定荷载标准的,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车辆,确需行驶的,必须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经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交管站对辖区公路养护每月要进行一次养护检查,每周要进行一次路政巡查。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每季度要组织一次公路养护检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需要,强化资金保障,统筹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资金,集中用于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及水毁等养护工程。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并随着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小修保养财政预算资金。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资金,积极争取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交通项目、扶贫项目、绿色项目等投入农村公路建设。要完善“一事一议”制度,有序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村群众、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二十条 省补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小中大修、水毁恢复、自然灾害防治、危桥梁改造及安保工程。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负责筹集资金用于本区域内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小中大修、危桥改造、水毁恢复、安全保障、灾害防治等工程;负责筹集乡道大中修、水毁、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的部分资金。积极拓宽管养融资渠道、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乡、村公路养护,村(居)委员会筹集必要的资金或采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的养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统一由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设立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将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保划拨的养护资金全额用于公路养护,确保乡、村公路养护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由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具体负责,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安排、小修保养资金拨付和有关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道养护承包单位。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运行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公路养护情况、公路路政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90分)、基本合格(70-79分)、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应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和村道季检”的原则,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