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5—00002
娄星政发〔2015〕4号
茶园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字发〔2013〕99号)、《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湘煤关退办〔2014〕1号)、《娄底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娄市煤关退〔2014〕1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第二批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娄市煤整关组〔2015〕5号)《娄星区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娄星煤关退〔2015〕1号)文件要求,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娄星区茶园镇第二煤矿、高乐煤矿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并于2015年6月底前关闭退出到位。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配合,积极协调,全力推进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茶园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关闭矿井按期达到关闭验收标准,协调处理善后有关事宜,确保完成关闭任务,维护社会稳定。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