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5—00003
娄星政发〔20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娄星区政府投融资项目责任制若干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娄星区政府投融资项目责任制
若 干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政府投融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投融资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为,明确责任单位的责、权、利,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按照“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单独运行、自负盈亏”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娄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娄星政办发〔2014〕1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责任制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融资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和代建单位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投融资项目效益。
(一)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防止和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及乱收费、乱摊派;加强“概算、预算、结(决)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结(决)算;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
(二)项目责任单位在合理的工期内,应当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精心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三)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
第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组织审核和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工作;
(二)负责协调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工作;
(三)负责协调组织有关设计部门和专家优化设计方案;
(四)负责协调组织对“概算、预算、结(决)算”审查,做好财务分析和成本核算;
(五)负责协调落实项目的各项开工条件;
(六)负责协调组织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协调签署工程变更单等文件;
(八)负责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九)负责协调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十)负责协调督促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结(决)算书,整理相关资料,按期送审计部门审计。
(十一)负责审定债务偿还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并协调组织按时偿还债务;
(十二)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项目融资坚持“谁融资、谁偿还”的原则,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自行融资方案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融资金额、资金使用期限、具体用途、使用计划、偿债来源及偿债保障措施,报区政府审批后,直接与银信部门联系贷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所融资金自行负责偿还。
(二)娄星城乡投负责融资方案
1、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定融资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融资金额、融资方式、资金使用期限、具体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计划、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保障措施以及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向娄星城乡投递交融资申请及相关资料,由娄星城乡投进行预审,报区政府审批后,纳入年度融资计划。
2、娄星城乡投负责对接金融机构进入审批流程,并由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协助,直至放贷。
3、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承担融资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及适当的工作经费。
(三)区财政部门在融资过程中支持提供抵押物及采取其他支持措施。
(四)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本息偿还计划,及时足额偿还本息,如出现资金偿还风险,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并逐年从该项目资金中予以抵扣。
(五)娄星城乡投对项目融资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财政评审,监督资金情况,对项目结(决)算进行审查;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决)算进行审计,并将结果上报区政府;区监察局负责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七条 对于娄星城乡投负责融资的项目,娄星城乡投与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签订具体合同,双方按合同严格执行。
第八条 建立对项目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考核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以及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 根据对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对在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对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涉及其他责任追究按《娄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