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6—00001
娄星政通〔2016〕1号
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切实减少森林资源消耗,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全面改善和提升我区作为中心城区的生态质量,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林业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实行禁伐、封山育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稳定增加森林覆盖率和增加活立木蓄积量为目标,按照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对全区境内所有山林实行封山育林。
二、封山育林期限: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三、禁止在封山育林期间从事下列行为:
(一)商品性林木采伐;
(二)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及河道两旁林木采伐;
(三)未经批准从事涉林开垦、采砂、采石、建墓地等活动;
(四)擅自移动、破坏封山育林标志等设施。
四、在封山育林期内,对五种特殊用材实行采伐专项审批管理,即农民确需采伐的自用材;实施林业工程项目需要采伐的林木;因发生森林病虫害、火灾需要采伐的林木;开辟森林防火带、电力和通讯线路、防洪抢险及安全排险需要采伐的林木;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的林木。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