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7—00001
(娄星政通〔2017〕1号)
为加强娄底一大桥南侧周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周边居民群众正常出行,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娄底一大桥南侧至望湘门道路两侧经营花草苗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娄底一大桥南侧至望湘门道路两侧摆放花草苗木、经营花草苗木(门店范围内的除外)。
二、如违反相关规定摆放花草苗木、经营花草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举报,并由城管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电话:8512979。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