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8—00006
娄星政发〔20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8〕8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力度,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鼓励和引导全区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总量,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全区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总体战略要求,以服务全区非公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为主要支撑,创新体制机制,创优管理服务,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证照,有针对性地引导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升规模和档次,鼓励其转型升级为企业,为进一步加速推进企业自身做大做强,提升竞争能力,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指导,科学推进。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个转企”。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对“个转企”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扶持其转型;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强培育。
(二)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坚持改革创新,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扶持“个转企”。不搞一刀切,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让转型企业多受益,不增加转型企业负担。
(三)部门协作,注重实效。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保障机制,落实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顺利实施。
三、工作目标
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培育,提升全区经济总量,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此次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行动,自2018年5月1日开始,确保2018年8月31日前如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坚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部门联动、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努力实现无证无照经营率控制在3%以下;坚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生产经营条件,在经营范围不变的情况下,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为各类民营企业。
四、工作重点
全面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对存在生产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隐患、影响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干扰群众日常生活、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等负面影响严重的“三大重点行业”(医疗美容业、职业中介机构、食品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整治、依法查处,努力实现重点行业无证无照经营率控制在3%以下,确保不发生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
根据目前全区个体工商户的生存规模和经营状况,确定转型升级重点对象,并建立后备资源库。重点从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文化、娱乐、洗浴、新型业态等个体工商户中查找。对经营总部不在娄星区域但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标准的企业非法人,引导其在娄星区域登记为企业法人;对法律限入的部分行业中已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由于法规政策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要求的,要规范、引导登记为企业;对与龙头骨干企业配套协作的个体工商户,要鼓励、引导、帮助其转企升级。
五、工作任务
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区工商分局牵头协调抓总,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和个转企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宣传。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和个转企工作,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媒体宣传、上门宣讲、发放资料等方式,大力宣传有关商事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特别是要突出宣传《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动态,营造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的舆论氛围。宣传国家、省、市、区鼓励发展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以及企业在用地用工、融资贷款、风险承担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进一步深化社会各界对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的认识。向社会公众和个体工商户积极搞好典型引导,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信心和决心,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摸底核查。要通过实地走访,认真排查本辖区内的无照经营现状,摸清无照经营种类、数量以及行业分布,并将本辖区无证无照经营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筛选,掌握其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情况,建立后备资源库,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对已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摸清其实际经营规模和纳税状况。
(三)全面整治。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无证无照经营比较集中的行业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有步骤、有重点的治理;对无重大危害且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证照,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四)降低门槛。切实贯彻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相关政策,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公平的准入环境。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放宽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新设和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及企业,要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11月)》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7年11月)》,放宽市场准入门槛。
2.规范工商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按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企业设立登记,由区工商分局出具转型升级的证明材料。
3.放宽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的,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转型登记为公司的,在符合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升级企业经营场所(住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一致的,且经营场所仍在有效期内,办理转型升级时可沿用原个体登记时的产权证明材料,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切实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在原个体登记经营范围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增减经营范围;在股东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原个体工商户股东可按法定出资比例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拟升级的企业,名称经预先核准后,在名称保留期内,允许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出资额、比例及经营场所。
4.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前已经取得的前置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登记时经营内容、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可凭原前置许可办理转型升级登记,转型升级后90天内,再到前置许可部门办理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前置许可部门无条件受理办理变更登记,许可证件变更后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
5.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工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仍可沿用。
(五)政策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使企业能够切实享受到转型升级后带来的实惠。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和个转企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和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工商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人社局、区工商分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住建分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分局、区文体广新局、区食药监分局和各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负责日常指导和联络协调工作。对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部门要厘清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做好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引导工作,确保本辖区内引导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工商部门:摸底建立可升级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库,优化服务引导,设立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注册登记的绿色通道。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保障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顺利进行。对新注册的市场主体开展宣传,引导拟登记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及时注册为企业。
商务部门:加大对商贸流通服务产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支持。做好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工商个体户升级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工作。
财政部门:保障工作经费和财政奖励资金,做好政策落实及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人社部门:提供创业、就业等扶持政策服务,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全面摸排并提供已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力度,营造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的税务环境。
其他有关部门:具有前置和后置许可审批的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
七、相关要求
(一)工作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在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等方面予以重点保证。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经费,区政府将按照任务分工安排拨付相应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工商分局。
(二)工作调度。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掌握进度,要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区工商分局要按月将新增的企业名录抄告各成员单位,其他部门也要将各自的工作情况定期抄告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协调指导、督查和考核,对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三)激励机制。为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高效开展,领导小组定期通报目标任务(详见附件)完成情况,并对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区政府将参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证照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制定相应奖励机制。一是凡引导1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户1000元工作经费,未完成任务的,少完成1户扣400元。二是由区工商分局负责新发展个体工商户5825户,新发展1户奖励区工商分局100元工作经费,未完成任务的,少完成1户扣40元。完成任务的户数以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数为依据。此项工作将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8年引导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和发展个体工商户工作目标任务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
附件:2018年引导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和新发展个体工商户工作目标任务
单位 |
个升企目标任务 (2018年8月底前完成) |
新发展个体工商 (2018年8月底前完成) |
全区 |
995 |
5825 |
万宝 |
60 |
|
石井 |
40 |
|
杉山 |
22 |
|
蛇形山 |
30 |
|
水洞底 |
23 |
|
双江 |
10 |
|
乐坪 |
185 |
|
长青 |
175 |
|
黄泥塘 |
100 |
|
花山 |
170 |
|
大科 |
180 |
|
区工商分局 |
|
5825 |